

日期:2025/12/05 11:12 来源:文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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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我国印刷发行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持续深化,印刷经营、发行服务、内部资料管理等各环节的合规要求日益明确,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标准。为帮助行业从业人员精准掌握政策规定、提升业务素养,切实筑牢行业安全运行防线,甘肃文明网、“文明甘肃”微信公众号共同开设“印刷发行及内部资料工作应知应会100问”专栏,以“每天一问”的形式,助力从业人员切实将制度要求转化为日常工作实践,为推动印刷发行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十三问
问: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有哪些行为时,将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答:1.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4.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