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26/01/15 11:01 来源:文明甘肃
字号:[大][中][小]

【编者按】
当前,我国印刷发行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持续深化,印刷经营、发行服务、内部资料管理等各环节的合规要求日益明确,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标准。为帮助行业从业人员精准掌握政策规定、提升业务素养,切实筑牢行业安全运行防线,甘肃文明网、“文明甘肃”微信公众号共同开设“印刷发行及内部资料工作应知应会100问”专栏,以“每天一问”的形式,助力从业人员切实将制度要求转化为日常工作实践,为推动印刷发行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十一问
问: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即: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