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发行及内部资料工作应知应会100问丨第七十六问

日期:2026/02/06 09:02  来源:文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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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当前,我国印刷发行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持续深化,印刷经营、发行服务、内部资料管理等各环节的合规要求日益明确,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标准。为帮助行业从业人员精准掌握政策规定、提升业务素养,切实筑牢行业安全运行防线,甘肃文明网、“文明甘肃”微信公众号共同开设“印刷发行及内部资料工作应知应会100问”专栏,以“每天一问”的形式,助力从业人员切实将制度要求转化为日常工作实践,为推动印刷发行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七十六问

  问: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及相关经营者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答:(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任洁